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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诉显温情 训诫敲警钟——石龙区检察院对不起诉案件进行公开训诫


“感谢检察机关给我这次机会,我深刻地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,一定认真悔过,改过自新……”3月28日上午,在石龙区检察院公开宣告不起诉决定暨训诫会上,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向承办案件检察官真诚的说道。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因偷越国(边)境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,后移送石龙区检察院审查起诉。考虑到魏某某犯罪情节轻微,偷越国(边)境的目的系外出务工,且自愿认罪认罚、坦白,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。但是,不起诉不代表被不起诉人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,不起诉也决不是“不诉了之”。为做好不起诉案件的“后半篇文章”,石龙区检察院在对魏某某作出不起诉的同时,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。同时,为切实起到教育、预防作用,石龙区检察院决定组织公开宣告不起诉决定暨训诫会。“不起诉不代表你的行为不属于违法犯罪行为,而是基于你犯罪情节轻微,具有初犯、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,目的是给你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。你要珍惜这个机会,深刻反思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原因,服从其他非刑罚处罚措施,汲取教训,遵纪守法。”在公开宣告不起诉决定暨训诫会上,承办该案的院党组书记、检察长王晓民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,宣读了《不起诉决定书》、《不起诉理由说明书》和训诫词,阐明了不起诉决定的法律依据和理由,指出了魏某某行为的刑事违法性、社会危害性,教育被不起诉人要珍惜机会,真诚悔过,改过自新,在今后的生活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,严格规范自身行为,以实际行动回报社会。整个训诫活动在石龙区检察院模拟法庭进行,氛围庄重、严肃,程序严谨有序,有很强的仪式感,既以“训”触动当事人对法律的敬畏,又以“诫”督促当事人对责任的担当,体现了训诫的教育、告诫、惩罚作用。训诫后,被不起诉人当场表态,承诺不再从事违法犯罪行为。下一步,石龙区检察院将深入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,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,能动履职、积极作为,持续做好不起诉案件的“后半篇文章”,全面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,彰显检察机关在社会治理中的智慧和力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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